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振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63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瑜
書記官 曾柏方
通 譯 施美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范振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范振成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凌晨5時許,在新竹縣○○ 鄉○○路00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次;甫施用完畢後,再於上開同一地點,以 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其涉嫌毒品等案件,於108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許,員警 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上開地點將其 拘提到案,並當場扣得玻璃球3個、注射針筒11支、電子磅 秤1個、分裝夾鏈袋5包、毒品殘渣袋6個、刮勺4支、葡萄糖 4包、海洛因1包(毛重6.2公克),復於同日晚間6時28分許, 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 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
條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一)累犯:
被告范振成前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29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1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於103年8月29日確定,復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15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808號裁 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6月2日確定,於 104年3月18日入監,並於104年11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 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均為累犯。
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案,再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再犯為同一罪名之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衡酌被告所犯 係相同罪質犯罪,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最低本刑,並於協商程序時予以審酌,併予敘明。(二)沒收:
1、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1包(驗前含袋毛重 6.2601公克,擷取0.1218公克鑑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 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 收銷燬。
2、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用以或預備供 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3、至其餘扣案之廠牌HTC行動電話、子彈等物,與被告本案 施用毒品犯行無涉,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曾柏方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 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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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扣案物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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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洛因1包 │藥物檢驗報告(見本院卷第83頁) │
│ │ │檢出微量海洛因成分 │
│ │ │擷取0.1218公克鑑驗 │
│ │ │驗前含袋毛重6.2601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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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玻璃球3個、注射針筒 │ │
│ │11支、電子磅秤1個、 │ │
│ │分裝夾鏈袋5包、毒品 │ │
│ │殘渣袋6個、刮勺4支、│ │
│ │葡萄糖4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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