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邢宜庭
受 刑 人 賴文煒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08年度執聲沒制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邢宜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邢宜庭因受刑人賴文煒犯恐嚇取 財未遂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 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未遂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在案。嗣受刑人本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95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確定。嗣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及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受刑人固到案並聲請易科罰金,經檢察官准予分6 期繳納, 惟受刑人繳納至第4 期完畢後,即未於應繳日期108 年1 月 19日如期繳納,嗣經檢察官命拘提未果,仍未見受刑人到案 執行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 款書各1 紙、受刑人之執行傳票住所送達證書1 紙、新竹地 檢署107 年8 月23日函文1 紙暨送達證書1 紙、新竹地檢署 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1 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108 年4 月24日回函1 紙及檢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各 1 紙(含現場照片1 張)、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95 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應堪認定
。又具保人及受刑人目前戶籍址均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等 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各1 份為憑,足認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 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2 萬元及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