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48號
SCDM,108,聲,84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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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梁淑淇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葉晨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80年度執
聲沒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淑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梁淑淇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葉晨賢恐嚇取財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 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7年刑 保字第14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梁 淑淇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 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新竹 縣○○市○○街00號2樓」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 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8年3月28 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 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及居所執行拘提, 亦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 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 保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字第1805號拘票 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住所及居所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 書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 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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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