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08年度,32號
SCDM,108,竹簡附民,3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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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送達代收人 黃明烽
被   告 林晁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7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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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