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426號
SCDM,108,竹簡,426,201906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展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86號、第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展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展治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共2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通知其 到案,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如附表所示毒品代謝物陽性 反應,始查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觀護人簽分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 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 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 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 ,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 ,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 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 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 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 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 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 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 及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林 展治前於96年2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



聲字第4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96年4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 臺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4 月11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 3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5 年內之100 年9 月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7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11月15日確定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 頁至第17頁、第23頁、第65頁)。是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依照前揭說明,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第3 項所定「五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 2 項規定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三、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檢察官 務官詢問時均自白不諱,此外,復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 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五、另查,被告林展治⑴前於101年5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嗣經被告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10 月31日以101年度簡上字第4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又於 101年1月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6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2月10日確定;⑶又於100 年1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8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1年1月7 日確定;⑷又於101年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1年3月17日確定;⑸又於101年6月間,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70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6月30日確定。上開⑴⑵⑶⑷ 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816號裁定應 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3年3月18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7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且查本 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 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仍未能深切體悟,自愛 自重,戒絕毒癮,復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並無戒毒悔改之 意,且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難以回 歸正常社會,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 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實不宜薄 懲,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 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 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 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 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兼衡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 行之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 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表:
┌──┬──────────┬───────┬───────────┬──────┐
│編號│行為之時間、地點及行│查獲時間、地點│ 證據 │ 論罪科刑 │
│ │為方式 │ │ │ │
├──┼──────────┼───────┼───────────┼──────┤
│ 1 │林展治於108 年1 月26│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林展治施用第│




│ │日晚間6 時許,在新竹│毒品等案件,假│ 時之自白(見108毒偵 │二級毒品,累│
│ │縣○○市○○路000號3│釋出監,所餘刑│ 386 卷第62頁至第63頁│犯,處有期徒│
│ │樓之居所內,以將甲基│期付保護管束,│ ) │刑伍月,如易│
│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經命其向臺灣新│2.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科罰金,以新│
│ │食器內燒烤後吸取煙霧│竹地方檢察署觀│ 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臺幣壹仟元折│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護人室報到,接│ 紀錄表(見108 毒偵 │算壹日。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受定期採尿,而│ 386卷第2 頁) │ │
│ │ │於108 年1 月29│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 │
│ │ │日下午4 時8 分│ 品犯採尿具結書、施用│ │
│ │ │至該署觀護人室│ 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 │
│ │ │採尿送驗,結果│ (見108 毒偵386 卷第│ │
│ │ │呈安非他命、甲│ 3 頁至第4 頁)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
│ │ │反應,始悉上情│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 │
│ │ │。 │ 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 │ 告【報告序號:竹檢-1│ │
│ │ │ │ 8 】(見108 毒偵386 │ │
│ │ │ │ 卷第5 頁) │ │
├──┼──────────┼───────┼───────────┼──────┤
│ 2 │林展治於108 年2 月10│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林展治施用第│
│ │日晚上6 時許,在新竹│毒品案件,假釋│ 時之自白(見108毒偵 │二級毒品,累│
│ │縣○○市○○路000 號│出監,所餘刑期│ 480 卷第64頁至第65頁│犯,處有期徒│
│ │3 樓居所內,以將甲基│付保護管束,經│ ) │刑伍月,如易│
│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命其向臺灣新竹│2.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科罰金,以新│
│ │食器內燒烤後吸取煙霧│地方檢察署觀護│ 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臺幣壹仟元折│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人室報到,接受│ 紀錄表(見108 毒偵48│算壹日。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定期採尿,而於│ 0卷第2 頁) │ │
│ │ │108 年2 月12日│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 │
│ │ │下午4 時16分許│ 品犯採尿具結書、施用│ │
│ │ │至該署觀護人室│ 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 │
│ │ │採尿送驗,結果│ (見108 毒偵480 卷第│ │
│ │ │呈安非他命、甲│ 3 頁至第4 頁)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
│ │ │反應,始悉上情│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 │
│ │ │。 │ 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 告【報告序號:竹檢-2│ │
│ │ │ │ 1 】(見108 毒偵480 │ │
│ │ │ │ 卷第5 頁)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