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文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4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文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趙文進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08 年5 月19日12時許至同日14時許,在新竹市北區吉羊 路85巷口飲用啤酒數罐後,雖稍事休息,惟至同日16時許, 其尚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其於同日16時58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竹 市○區○○路000 號前欲左轉武陵路時,不慎與邱惠珍所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未致他人 受傷),其後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趙文進身上散發酒氣 ,經警依規定於同日17時2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因而查獲上 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趙文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8 頁至第9 頁 背面、第40頁至其背面)。
㈡證人邱惠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 ㈢警員吳致良於108 年5 月19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 份(見偵 卷第6頁)。
㈣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各1 紙(見偵卷第15頁、第18頁)。
㈤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及㈡各1 份( 見偵卷第21頁、第22頁至第23頁)。
㈥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被告)、車號查 詢機車車籍(車牌號碼000-000 號)各1 份(見偵卷第27頁 、第29頁)。
㈦現場及車損照片7張(見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 ㈧102 年6 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 號令修正公 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條文,增訂 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 ,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 參照)。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啤酒後,雖曾稍事休息,惟至 同日16時許,其尚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前開車輛上路, 卻不慎與證人邱惠珍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到場處 理後,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而於同日17時25分許對其施以 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 毫克。是以,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 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前揭時地飲用啤酒,其吐氣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53毫克之情況下,駕駛前揭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 之市區道路上,旋不慎與證人邱惠珍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 ,其行為當已生相當之危險,其所為自應嚴正地予以非難, 惟念及被告飲酒後確有稍事休息,且本案雖肇生交通事故, 然幸未致他人成傷,另考量其自始坦認犯行,亦積極與證人 邱惠珍成立調解,並賠訖本案和解金,此有新竹市北區調解 委員會108 年民刑調字第90號調解書1 份(見調參卷第2頁 )附卷可考,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並兼衡被告自述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7 頁,本院 卷第12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