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峻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2691 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竹簡字第480 號
),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峻瑋因與告訴人黃莉娟之子王思 方因金錢糾紛而有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民 國107 年10月25日上午6 時30分至11月14日19時31分許,在 其位於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號之住處,以電腦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並以暱稱「關瑋」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 Facebook(以下簡稱臉書),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 臉書社群「新竹大小事」及自己臉書動態訊息中,公開對告 訴人及其子辱罵以:「白吃白喝。媽的~你們母子都一個鳥 樣」、「操」、「你們母子一搭一唱;演劇班一流,還想當 主角。欠債還錢;52萬幾時還~希望你們出面處理。3 天後 ~後果自負……真他媽的爛人」等語,並以附圖「按陰陽」 (諧音為幹你娘)侮辱告訴人母子,使告訴人社會評價、名 譽及人格嚴重受損。嗣告訴人列印該頁面報警,而為警循線 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8 年5 月20日向本院具狀撤回 對被告之公然侮辱告訴,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於10 8 年5 月20日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 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480 號卷第11頁、第13頁),是依前揭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