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號
SCDM,107,訴,4,201906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誥(原名:陳廷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6928號、第70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普公司)承攬國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三峽光武院區光電研究所(下稱中科院)拆建工程, 衛普公司將上開工程轉包給昶德工程行,李和(由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向昶德工程行再承攬 上開工程,賴強森則以新台幣(下同)5 萬4 千元向李和 轉讓上開工程拆除之藍色泡棉廢棄物處理費,陳彥誥再向賴 強森購買上開藍色泡棉廢棄物。詎賴強森陳彥誥明知從事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竟共同 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由賴強森委託不知情之駕駛黃俊雄(由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間接 續從中科院,分別載運至新竹縣新埔鎮南園高幹121 號旁坡 崁處棄置及新竹縣○○鄉○○路○段000 巷0 弄0 號至5 號 (湖口安養中心)內堆置。嗣經湖口安養中心地主蔡賴錦妹 發現其所有之湖口安養中心內被棄置藍色泡棉等廢棄物,調 閱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蔡賴錦妹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及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誥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 審判程序中均坦認不諱(見106 年度偵字第3928號卷【下稱



3928號偵卷】第56至57頁、第72至74頁,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0號卷【下稱7080號偵卷】第215 至217 頁、第132 至13 8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1至75 頁、第250 至254 頁、第259 至265 頁),核與同案被告賴 強森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李和、黃俊雄賴柏榕、李維 晨、謝添財蔡賴錦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 6928號偵卷第15至19頁、第56至57頁、第69至70頁、第88至 89頁,7080號偵卷第6 至7 頁、第34至37頁、第43至46頁、 第47至49頁、第50至52頁、第132 至138 頁,106 年度他字 第1341號卷【下稱1341號他卷】30至63頁),並有新竹縣政 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106 年4 月13日,案件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稽查工作紀錄3 份、現場照片7 張、湖口安養中心之監視 器翻拍照片1 張、蔡賴錦妹徐文燕之租賃合約書1 份、衛 普公司與昶德工程行之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1 份、昶德工 程行與李和之拆除工程合約書1 份、名凱環保工程事業有 限公司之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1 份、中科院財產採購 契約條款1 份、徐文燕陳彥誥(原名:陳廷偉)之授權書 1 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金支出傳 票、棋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之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2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 106 年9 月14日保七三大一中刑字第1060000910號函及所附 棄置廢棄物現場會勘照片14張、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 工作紀錄2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 理電腦管制單2 份、新埔鄉北平段現場照片15張、新埔鎮北 平里1 鄰遭棄置廢棄物髒亂點清運結算表1 份、新埔鎮公所 匯款帳號1 份、新竹縣○○○○○段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1 份、新竹縣○○鎮地○○○○○○0 ○○○○鄉○○ 路○段000 巷0 弄0 號現場照片10張、新竹縣湖口鄉公所代 清運代處理廢棄物費明細單1 份、昶德工程行匯款湖口鄉公 所之收據1 份、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 年9 月5 日新北 環廢字第1071702990號函1 份等件在卷可佐(見1341號他卷 第2 頁、第3 至6 頁、第11至14頁、第34頁、第47至50頁, 7080號偵卷第66頁、第67頁、第68頁、第69至80頁、第83頁 、第158 至167 頁、第169 至170 頁、第189 至213 頁,本 院卷第114 頁),足徵被告陳彥誥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已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貯存」、「清除



」及「處理」3 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之規定,「貯 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 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 、運輸行為;至「處理」則包含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 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 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 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 :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 物之行為;3.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 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 。又「非法棄置」廢棄物,亦屬違法之廢棄物「處理」行 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403號、100 年度台上字 第4263號判決同此見解)。本案被告陳彥誥、同案被告賴 強森均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任意傾倒一般事業 廢棄物於湖口安養中心內及新竹縣新埔鎮南園高幹121 號 旁坡崁處之行為,並未有諸如掩埋、封閉等處理行為,僅 為單純之收集、運輸行為,英數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所定之「清除」行為。是核被告陳彥誥所為,係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 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 罪。被告陳彥誥與同案被告賴強森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二)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 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 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 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 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 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 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 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5月26日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參照)。查被告所為,係於106 年4 月11日間之密接時 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理行為,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 社會法益,為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三)被告陳彥誥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8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 105 年3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1 份附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 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本案之犯 行與前案犯行罪質並不相當,若加重最輕本行,容有罪刑 不相當之虞,爰不予加重。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己身及同案被告 賴強森均無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許可文件,而任意為本件 廢棄物之清除行為,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坦認犯行之犯 後態度,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鷹 架搭設工作,日薪2,500 元,離婚,有一個小孩已成年, 入監前自己住,尚有信用貸款需負擔,暨其傾倒廢棄物之 數量、次數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1/1頁


參考資料
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棋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