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52號
PCDA,108,簡,5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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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2號
                  108年6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鑫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紹宇
輔 佐 人 葉冠伶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章
      林沂柔

上列當事人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
華民國108 年3 月6 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 罰鍰處分(本件罰鍰金額5 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 第2 項第2 款之規定,應適用同法第2 編第2 章之簡易訴訟 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⑴民國〈下同〉107 年2 月5 日21 時23分至22時4 分⑵107 年2 月10日17時16分至56分⑶107 年4 月18日19時19分至20時⑷107 年4 月24日0 時45分至1 時26分⑸107 年5 月17日20時36分至21時17分,先後查獲原 告在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34、46、47頻道東森購 物1 至3 台及基隆市衛生局查獲於107 年3 月1 日8 時55分 至9 時7 分在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34頻道東森購物 2 台,分別刊播「韓國NIVEOLA 紐歐拉X 隱形眼袋霜」化粧 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內容涉及違規情事,乃均移由原告 登記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嗣經被告審認系爭廣 告內容(詳如附表所示)涉及虛偽誇大,違反行為時(即裁 處時)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下簡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107 年5 月2 日修正名稱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全 文,尚未施行)第24條第1 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30條第1 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 項)等規定,以107 年10月17日 新北府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 5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新北市衛生局答辯與事實並不相符,並扭曲電視銷售所敘 述之內容:
⑴事實:
訴願決定書第4 頁:「…又目前彩粧品於使用上仍需每日 清潔,縱使訴願人稱系爭產品『長時間使用可以維持長時 間效果』,其效果僅在系爭產品施於皮膚上之期間具有訴 願人所稱之效果,與美容醫學手術實施後效果能維持長達 數月或數年,兩者間效果維持之時效性無法相比…」,明 顯扭曲當事人所作之說明:
A.本產品是韓國最新的遮瑕化妝品,並非美容保養品,讓 眼袋隱形是遮瑕的概念,如同bb霜讓黑斑隱形,同樣是 指遮瑕。隱形顧名思義是目標物仍然存在,只是視覺上 看不見,對於『隱形』等用詞,一般國中以上教育程度 都清楚其含義,並無誤導消費者及並無宣稱改變外觀之 疑慮。
B.本產品為遮瑕類化妝品,使用前後的比較圖為展示使用 產品的視覺效果,如同上述,「隱形」等用詞並無宣稱 療效及改變人體外觀;並於訴願書曾說明如下:「主持 人是說明傳統針對眼袋的問題,只能透過侵入性的方式 處理,但是目前韓國研發新的彩妝品就可以讓消費者不 用動手術但是一樣可以達到視覺上眼袋看不見的效果。 就如同肌膚黑斑問題可以選擇醫美手術,或者使用彩妝 品遮蓋黑斑,達到的效果肉眼看起來有相似效果:眼袋 問題以前只能透過手術方式處理,但是韓國現在也研發 新的彩妝品可以達到像彩妝品遮蓋黑斑一樣的效果,節 目上說明現在多了一種選擇,針對眼周間題也可以使用 彩妝品就可以輕鬆遮蓋眼袋、黑眼圈、多重眼袋、淚溝 …等眼周問題。
⑵理由:
如前所述,原告曾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多次說明,此款產 品為韓國新的彩妝品,產品用途為針對有眼袋問題的消費 者,除了侵入性醫美外,現在有另一種的選擇。「長時間



使用就可以維持長時間效果」字面意思淺顯易懂,當事人 是說有使用就有效,亦即沒使用即沒效,就如粉底液,有 使用可以潤色修飾肌膚暗沉,沒使用就無法潤色修飾肌膚 暗沉;並非說長時間使用產品可以取代醫美手術數月或數 年的效果。另多次跟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本產品之效 果,原告更願意前往示範產品之效果,證明該產品1 分鐘 視覺效果能達到同醫美手術類似的視覺效果,但多次被拒 ,不得其門而入。
2、訴願決定書第7 頁所敘述駁回訴願之理由第三點: ⑴事實:
系爭廣告並沒有佐以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惟查,違規 廣告之認定,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綜 合研判後,再據以認定…。
⑵理由:
本產品銷售過程,有不斷反覆撥放使用前後的過程,並且 操作過程一刀未剪,並無做虛弄假之處,當事人就產品特 性,直接展示,為何產品的確有效果,並且從未宣稱具醫 療效果,但主管機關未曾給任何機會讓當事人證明產品之 效果,只會多次用片面的認定做出不公之判定。 3、言詞辯論期日補充:
系爭廣告內容無誇大不實,且已將產品講的很清楚,不可 能有影射醫療行為,打玻尿酸、割眼袋等不是訴求,是形 容詞,它是指視覺效果,主持人可能有口誤。黑眼圈不是 疾病,畫面上是用隱形,不是消除,彩妝老師有說這是彩 妝品,且有說為何與以前彩妝品不同。廣告中把隱形霜擦 上去再塗掉,又再擦上去再塗掉,光這個動作已經很清楚 告訴觀眾,只有彩妝品才有這個效果,我們花了超過八分 之一的時間放這個效果出來,不可能誤導觀眾。影片有說 明此為12小時持久力,這對1 天24小時來說當然是長時間 ,並可證明這是彩妝品,只有彩妝品才有遮瑕的效果。廣 告中並未將產品的效果與醫美的效果比較。這只是告訴消 費者有2 個選擇,一為醫美,一為化妝品,原告無違法的 動機及行為。
(二)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6 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 :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一、涉及醫療效能:… …(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



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2.化 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藥物效能, 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句:……6.消除黑眼圈、 熊貓眼(揮別熊貓眼)或泡泡眼(眼袋)……17. 拉提… …(彩粧後之效果除外,若為彩粧效果應加註「僅能達到 視覺效果」)……三、不屬化粧品效能之宣稱……21. … …眼袋/ 黑眼圈/ 法令紋/ 淚溝全部消失……」。 2、查原告於電視台刊播系爭廣告,整體表現涉及虛偽誇大,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規定,復經原告分 別於107 年5 月30日、107 年6 月20日及107 年7 月10日 向本府衛生局提出陳述意見書坦承委託刊播在案,且查系 爭廣告內容持續不同天於電視台刊播,對維護消費者接收 正確化粧品資訊之公共利益侵害較大,爰依行政罰法第18 條規定,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 度及所生影響,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第 30條第1 項等規定,處原告5 萬元。
3、原告主張案內產品係針對有眼袋問題的民眾,提供除醫學 美容之外另一種選擇等云云;惟查系爭廣告強調案內產品 為「整型級」化粧品,且將案內產品與美容醫學手術相較 優劣,並強調免動刀亦可達到眼袋消失之效果,其整體表 現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6 月15日FDA 企字 第0000000000號函釋,依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 當宣稱詞句例示說明,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形外科之效果 ,且不得涉及藥物效能,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 句:泡泡眼(眼袋)、拉提等,且案內產品除涉及該等不 適當詞句外,亦於廣告訴求割眼袋、打玻尿酸等微整效果 ,觀其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 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涉違反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範。
4、原告主張本府衛生局於訴願答辯中扭曲原告說明:「長時 間使用就可以維持長時間效果」係指長時間施於臉上才有 廣告所述之效果,未施於臉上則無效;然本府衛生局查閱 原告於電視購物台所刊播之廣告,原告於廣告刊播期間並 未明確告知案內產品為彩粧品,僅能達短暫遮瑕效果之說 明內容。縱原告稱並非指長時間使用即可取代醫學美容手 術數年或數月之效果,然系爭廣告將產品效果與醫學美容 手術相較優劣,一般民眾對於醫學美容手術之效果認知包 含除了可快速消除瑕疵外,也包含其效果可維持長達數月 或數年,原告將案內產品效果與醫美手術相比較,自然易 使民眾誤認案內產品消除瑕疵之能力及效果維持時效性,



與醫美手術相媲美。且原告向本府衛生局表示案內產品為 遮瑕類彩粧品,目前彩粧品於使用上仍需每日清潔,其「 長時間」使用最多也不超過24小時,再者,醫學美容手術 實施後效果維持之時效性係以月或年計算,而非小時,案 內產品之「長時間」效果及醫美手術之「長時間」效果, 兩者無從相比。
5、原告稱系爭廣告內容係針對產品特性直接展示,操作過程 一刀未減,無做虛弄假之處,也無宣稱醫療效能,然被告 未給予原告證明產品效果之機會,逕予裁處等云云;然違 規廣告之認定,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 綜合研判之後,再據以認定。查系爭廣告內容,原告於廣 告播放期間,強調醫學美容手術之風險,並告知消費者使 用案內產品可不需動刀、不用擔心手術風險就能達到醫學 美容手術之效果,惟原告向本府衛生局承認案內產品為遮 瑕類彩粧品,其廣告宣稱係表達案內產品可遮掩局部瑕疵 (眼袋),然依據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6 日部授食字第 0000000000號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 詞句例示」附表二說明,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形外科之效 果,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既原告稱案內產品效果 為遮瑕,則原告不應於廣告中訴求割眼袋、打玻尿酸等微 整型效果,觀其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之效 果具有醫療效能。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原告是否有原處分所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之違規事實(即系爭廣告是否虛偽誇大)?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否認系爭廣告內容違法外 ,其餘事實業據二造所不爭執,且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 7 年4 月1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6 月1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基隆市衛生局107 年5 月16日基 衛食藥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 份(見本院卷第275 頁至第312 頁)、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影本6 份(見 本院卷第313 頁至第315 頁、第317 頁至第319 頁、第32 1 頁至第328 頁)、原告及被告所提系爭廣告影音光碟共 7 片(置於本院卷卷末存置袋)及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 358 頁至第360 頁)足資佐證,是除原告否認部分外,其 餘事實自堪認定。




(二)原告有原處分所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 之違規事實(即系爭廣告虛偽誇大):
1、應適用之法令:
⑴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 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 大之廣告。
⑵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 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
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
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不得有左列情事:一、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 不符者。二、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三、 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四、保證其效用或 性能者。五、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六、其他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⑷行政罰法第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 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⑸行政罰法第18條第1 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 處罰者之資力。
⑹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6 日部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 :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一、涉及醫療效能:… …(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 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2.化 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藥物效能, 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句:……6.消除黑眼圈、 熊貓眼(揮別熊貓眼)或泡泡眼(眼袋)……17. 拉提… …(彩粧後之效果除外,若為彩粧效果應加註「僅能達到 視覺效果」)……三、不屬化粧品效能之宣稱……21. … …眼袋/ 黑眼圈/ 法令紋/ 淚溝全部消失……」(此具行 政程序法第165 條之「行政指導」性質,核與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第24條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



意旨無違,自得於認定是否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 條第1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時作為審 查標準。)。
2、由系爭廣告內容以觀,其所使用之「整型級」、「緊緻拉 提」、「幫你作微整的效果」、「快速緊緻撫平」(並未 加註「僅能達到視覺效果」)、「只要30秒,你的眼袋就 會消失」之用語,核與上開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6 日部 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 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 示一、涉及醫療效能(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 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定 疾病:2.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 藥物效,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句:6.消除黑眼 圈、熊貓眼(揮別熊貓眼)或泡泡眼(眼袋)、17. 拉提 、V 臉/ 顏、塑臉/ 顏(彩粧後之效果除外,若為彩粧效 果應加註「僅能達到視覺效果」)...三、不屬於化粧 品效能之宣稱:21. 粗大毛孔/ 凹洞/ 眼袋/ 黑眼圈/ 法 紋/ 淚溝全部都消失。」相符;再者,「眼袋」乃係眼眶 內脂肪突破限制而突出於眼眶外所形成,因此整型手術對 眼袋問題之解決,就於其效果、維持性而言,自非化粧品 所能企及,然就系爭廣告以觀,其宣稱:「等同在幫你割 眼袋,打了玻尿酸,幫你作微整的效果」、「讓你不用動 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韓國最新科技,不用動刀 ,眼袋細紋輕輕一擦,30秒立即隱形」(見附表編號1 、 2 )、「它是長期性的效果」、「但怎樣讓自己30秒像割 了眼袋一樣」、「只擦一次,這塊平掉了,然後你看這邊 ,OMG ,它是澎的」、「它整個快不見了」、「韓國最新 科技,不用動刀,眼袋細紋輕輕一擦,30秒立即隱形」、 「眼袋權威醫師共同作研發,你真的不用去割眼袋」、「 但它同時幫你在做長期性的眼袋割除保養」(見附表編號 3 )、「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 出震撼全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 救腦人眼袋」(見附表編號4 、5 )、「但請看到最新發 明,以前彩妝沒有辦法處理眼袋的問題」、「針對眼袋問 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星 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見附 表編號6 ),無非係將整型手術與系爭廣告所銷售之化粧 品予以等同類比,進而強調不用動刀(動手術)即可處理 眼袋問題,亦即其不僅未依化粧品之定義(即「施於人體 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



品」-參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 條)而適度表明塗抹 該化粧品之效果僅係視覺上短時所見,卻一再強調不用動 刀即可急救腦人眼袋及「30秒像割了眼袋一樣」,衡情易 使接收系爭廣告訊息之一般民眾誤認該廣告產品不僅能「 掩(修)飾」眼袋,尚有類似整型手術(醫療)之效果, 核屬「虛偽誇大」無訛,是被告認其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之違規事實(即系爭廣告虛偽誇大) ,並審酌原告持續於不同日在電視台刊播違規廣告,對維 護消費者接收正確化粧品資訊之公共利益侵害較大,依化 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 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 ,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5 萬元,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洵 屬有據。
3、雖原告尚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
⑴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 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參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3 條),故不具備醫療效能,因而若未使用或因所使用之 化粧品脫落則即不再有「化粧」之效果,故就化粧品而言 ,衡情自無特別強調「長期性」之必要;又「眼袋」因係 眼眶內脂肪突破限制而突出於眼眶外所形成,核與「黑斑 」屬於表皮性黑色素增加有所不同,故以化粧品遮蓋「黑 斑」之遮瑕效果,自非系爭廣告產品使用於「眼袋」時所 能達成。
⑵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廣告內容就該化粧品之使用對「眼袋 」之效果使用「消失」或「隱形」用語,雖二者之意義容 有不同,但就其所宣稱之外觀效果而言則屬一致;另如附 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之廣告內容雖分別有使用 「眼袋隱形霜」、「立即隱形」、「眼袋剋星X 隱形霜」 等用語,姑不論其所稱「隱形」之效果仍與整型手術有本 質上之極大差異;況且,如前開(二)2 所述,就系爭廣 告內容整體以觀,易使接收系爭廣告訊息之一般民眾誤認 使用該產品有類似整型手術(醫療)之效果,故尚不因使 用「隱形」而非「消失」即得執之而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
⑶又就被告所屬衛生局所詢系爭廣告內容是否涉及化粧品衛 生管理條例一事,業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 6 月15日FDA 企字第1070021100號函函覆:「...三、 查旨揭產品除涉及上述不適當詞句外,亦於廣告訴求割眼 袋、打玻尿酸等微整效果,觀其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 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 在特定疾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範。」(



見本院卷第251 頁),亦足為系爭廣告違規之佐證。(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 之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 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 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 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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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監錄日期/刊播媒體│違規廣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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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 年2 月5 日21時│…針對眼周的眼袋,它叫作韓國最新的整型級的保養科技,眼袋│
│ │23分至22時4 分 │隱形術,只要30秒,幫你緊緻拉提,眼袋隱形霜,30秒緊緻拉提│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它就等同在幫你割眼袋,打了玻尿酸,幫你作微整的效果…針│
│ │有限公司第34頻道東│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
│ │森購物2 台 │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專門針對眼│
│ │ │周問題,眼袋、黑眼圈、多重眼袋、淚溝,30秒立即隱形…韓國│
│ │ │最新科技,不用動刀,眼袋細紋輕輕ㄧ擦,30秒立即隱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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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7 年2 月10日17時│…針對眼周的眼袋,它叫作韓國最新的整型級的保養科技,眼袋│
│ │16分至17時56分 │隱形術,只要30秒,幫你緊緻拉提,眼袋隱形霜,30秒緊緻拉提│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它就等同在幫你割眼袋,打了玻尿酸,幫你作微整的效果…針│
│ │有限公司第47頻道東│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
│ │森購物1 台 │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專門針對眼│
│ │ │周問題,眼袋、黑眼圈、多重眼袋、淚溝,30秒立即隱形…韓國│
│ │ │最新科技,不用動刀,眼袋細紋輕輕ㄧ擦,30秒立即隱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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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 年3 月1 日8 時│…真的你回家挑戰30秒,你任何的眼袋,第一個,它會消失它會│
│ │55分至9 時7 分 │不見它會隱形之外呢,它是長期性的效果…因為我知道接下來過│
│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年很多人你要去見妯娌的,現在割眼袋手術好可怕,而且需要修│
│ │限公司第34頻道東森│復期,但怎麼讓自己30秒像割了眼袋一樣…老師,30秒齁,對,│
│ │購物2 台 │你有沒有看到,30秒,只擦一次,這塊平掉了,然後你看這邊,│
│ │ │OMG ,它是澎的,我們只有30秒,你時間越久,你會發現越來越│
│ │ │明顯了,這邊是整個澎起來的,這邊是平的,好明顯,1 分鐘,│
│ │ │這邊是有眼袋的,1 分鐘隱形術,而且現在更明顯,它整個快不│
│ │ │見了(佐以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韓國最新科技,不用動刀,│
│ │ │眼袋細紋輕輕一擦,30秒立即隱形,專門針對眼周問題,眼袋、│
│ │ │黑眼圈、多重淚溝,30秒立即隱形…,它結合目前日本韓國最厲│
│ │ │害的眼袋權威醫師共同作研發,你真的不用去割眼袋,也不用去│
│ │ │想那種術後修復期,也不用怕眼睛外翻,有些割眼袋、淚溝都不│
│ │ │用怕,你只要它,韓國街頭實測,擦半邊,不到1 分鐘,只要30│
│ │ │秒,你的眼袋就會消失,但它同時幫你在做長期性的眼袋割除保│
│ │ │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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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 年4 月18日19時│…不用動刀,眼袋淚溝輕輕ㄧ擦,60秒立即隱形…韓國KFDA認證│
│ │19分至20時 │效果,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專│
│ │有限公司第34頻道東│門針對眼周浮腫眼袋、泡泡眼、多重眼袋、淚溝,快速緊緻撫平│
│ │森購物2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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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 年4 月24日0 時│…不用動刀,眼袋淚溝輕輕ㄧ擦,60秒立即隱形…韓國KFDA認證│
│ │45分至1 時26分 │效果,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專│
│ │有限公司第46頻道東│門針對眼周浮腫眼袋、泡泡眼、多重眼袋、淚溝,快速緊緻撫平│
│ │森購物3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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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5 月17日20時│…我們讓你知道,如果你要動刀,去割眼袋,也許會有一些危險│
│ │36分至21時17分 │性,可能割不好的啦,恢復期啦,割了太多啦,填的太少的啦,│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都有問題,但請看到最新發明,以前彩妝沒有辦法處理眼袋的問│
│ │有限公司第34頻道東│題…1 分鐘,不用割喔,真的不用全麻半麻動手術,還是抽脂,│
│ │森購物2 台 │都不需要,沒有侵入性,沒有恢復期,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
│ │ │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
│ │ │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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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