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78號
PCDV,108,除,278,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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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新發 
代 理 人 蔡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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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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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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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得休閒餐│合作金庫銀│107年12月31 │39,925元 │YS8916621 │ │
│ │飲經營管理│行東三重分│日 │ │ │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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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