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8年度,1號
PCDV,108,重訴更一,1,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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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王淑如 


原   告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魁律師
      俞浩偉律師
      戴君豪律師
原   告 陳彥瑋 

      陳彥宇 

      陳彥琳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陳建呈 
      陳姿樺 
被   告 李鑫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原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建呈陳姿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本院一○八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



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 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 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 ,尚無民法第821 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 條準用 第828 條第3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 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 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可資參照)。從而,依上開法律規定與決議之意旨,公同 共有人如係基於公同共有之債權關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者 ,因其等間之法律關係須合一確定,而仍有一同起訴及應訴 之必要,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陳國松前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 ),嗣陳國松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死亡,系爭土地應由陳 國松之繼承人其配偶聲請人即原告陳李美春及其子女即原告 陳建宗陳建宏(下合稱陳李美春等3 人,單指其一,逕稱 姓名)、訴外人陳柏翰、相對人陳建呈陳姿樺(下合稱相 對人,單指其一,逕稱姓名)為繼承人,又陳柏翰於104 年 4 月24日死亡,而以其配偶即原告王淑如及其子女即原告陳 彥瑋、陳彥宇陳彥琳(下合稱王淑如等4 人,與陳李美春 等3 人下合稱為原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為繼承人,並 共同繼受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借名人地位,是原告及相對人 公同共有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所生之借名物返還請求權,應有 一同起訴或應訴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之規定 ,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為本件原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基於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借名物返還請求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公 同共有,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屬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全體公同共有人有共同起訴或應訴之必要。而相對 人前經本院函請其就本件訴訟追加為原告表示意見,並於10 8 年5 月13日送達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1至43頁),惟相對人迄未具狀表示意見,堪認其拒絕 同為本件原告,且將致使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是爰依原



告之聲請及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本件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即視為已一同起訴。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乃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表:
┌─┬─────┬────┬────┬──────┬────┬──┐
│編│土地坐落 │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土地面積 │應有部分│備註│
│號│ │分區 │地類別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新莊│(空白)│(空白)│294.77 │2 分之1 │ │
│ │區裕民段31│ │ │ │ │ │
│ │地號 │ │ │ │ │ │
├─┼─────┼────┼────┼──────┼────┼──┤
│2 │新北市新莊│(空白)│(空白)│710.23 │2 分之1 │ │
│ │區裕民段92│ │ │ │ │ │
│ │地號 │ │ │ │ │ │
├─┼─────┼────┼────┼──────┼────┼──┤
│3 │新北市新莊│(空白)│(空白)│21.14 │2 分之1 │ │
│ │區裕民段15│ │ │ │ │ │
│ │3 地號 │ │ │ │ │ │
├─┼─────┼────┼────┼──────┼────┼──┤
│4 │新北市新莊│(空白)│(空白)│188.02 │2 分之1 │ │
│ │區裕民段18│ │ │ │ │ │
│ │4 地號 │ │ │ │ │ │
├─┼─────┼────┼────┼──────┼────┼──┤
│5 │新北市新莊│(空白)│(空白)│42.84 │2 分之1 │ │
│ │區裕民段18│ │ │ │ │ │
│ │4 之1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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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