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94號
PCDV,108,訴,594,2019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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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謝維君 
被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明和 
被 上訴人 王海亭 
      廖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確認之訴係屬非財產權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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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