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劉進福
被 告 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鄭文泉
人 樓
被 告 柯宗宏
訴訟代理人 鄭文泉
被 告 黃國峰
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項原為:被告應將如附件所 示道歉啟事公布於四季紐約社區各棟樓電梯間公告欄,期間 為6 個月。嗣於108 年2 月25日具狀追加四季紐約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⒈被告等應於決確定後 3 日內,將如附件所示A4紙張大小之道歉啟事公布於四季紐 約社區各棟樓電梯間公告欄,期間為6 個月。⒉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本擴張聲明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197 至198 頁)。核其所為訴之變更,乃基於同一侵權行為事實 之主張,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鄭文泉、柯宗宏、黃國峰、王淑貞僅因原 告亦同為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監督社區公共事務, 即對原告心生不滿,恣意散播虛捏之不實情事誹謗原告。茲 詳述如下:①於民國107 年4 月8 日,原告因在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會議提社區經理即被告黃國峰之不適任案, 會後被告鄭文泉、柯宗宏、黃國峰、王淑貞於會議室外,竟 向訴外人楊秀足及其他委員指稱原告:「協助社區資源回收
工作都沒有收據」、「購買社區春聯活動紙張沒有收據」、 「幫助社區消毒工作私下向政府單位申請補助款」等語。② 被告鄭文泉、黃國峰於107 年5 月20日及107 年9 月20日管 委會開會時對原告提出辦理社區春聯活動虛報活動經費金額 及少報社區資源回收金額之不實指控,被告柯宗宏未經查證 ,竟於107 年9 月2 日將上開不實指控列案決議後並發布公 告。㈡鄭文泉、柯宗宏、黃國峰、王淑貞上開所為,已使原 告名譽受損,爰依民法184 條、185 條、195 條規定提起本 訴等語,其聲明為::⒈被告等應於判決確定後3 日內,將 如附件所示A4紙張大小之道歉啟事公布於四季紐約社區各棟 樓電梯間公告欄,期間為6 個月。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 萬元,及自本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部分:
甲、被告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四季紐約管委會) 及鄭文泉辯稱:㈠107 年4 月8 日原告於四季紐約管委會會 議提臨時動議罷免社區經理案,因未提相關事證主席即被告 柯宗宏裁示,命其檢證下次會議再正式提案,會後被告鄭文 泉、柯宗宏、黃國峰、王淑貞在吸煙區聊天時,訴外人楊秀 足預先開啟手機錄音程式,再走進參與對話,以誘導式提問 被告鄭文泉等人於管委會中質疑原告有關春聯活動及資源回 收未檢據報帳、財團法人天恩慈善會放置四季紐約社區發票 箱回收程序及四季紐約社區消毒請款等問題,被告鄭文泉等 人才一一回應,並無毀謗原告之言論及意圖,且討論內容均 有所本。其中有關社區消毒工作請領部分:被告等人未有原 告指稱誹謗原告「幫助社區消毒工作私下向政府單位申請補 助款」云云,且原告所提當天錄音內容暨其譯文亦未有此類 文字。被告鄭文泉等人當天是要說明原告僭越職務去要求社 區消毒,且消毒工作均有政府配合款,原告無須以此邀功。 有關春聯活動及資源回收未檢據報帳部分:①原告於104 年 至106 年間任四季紐約管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均要求社區 垃圾場服務人員將鋁罐特別挑出,再自行以機車載運至資源 回收場變賣,數量大時甚需委託貨車載運,三年間呈報四季 紐約管委會之變賣金額計40,180元。惟於106 年12月間四季 紐約管委會成員質疑原告在寫春聯活動帳目有不實之虞後, 原告即表示不再負責載運回收鋁罐變賣事宜,經被告鄭文泉 等人查閱四季紐約社區104 年至106 年資源回收帳冊,獲悉 原告每次報繳回收鋁罐變賣所得金額約300 元,然均未檢附 過磅單據,爾後四季紐約管委會相關人員自行回收鋁罐變賣 ,平均每次變賣所得約500 元,且報帳時都附有回收廠商過
磅單據,被告鄭文泉等人始合理懷疑原告於104 年至106 年 間有低報回收鋁罐變賣所得之情。②四季紐約管委會歷年農 曆年前均會邀請南山中學書法社為社區住戶寫春聯,該活動 承辦人自101 年起即原告。經被告鄭文泉等人查閱四季紐約 社區歷年寫春聯活動帳冊,獲悉101 年至104 年之活動支出 分別為3,500 元、5,000 元、3,565 元、5,000 元,然並未 檢附單據。而105 年、106 年活動支出卻高達11,070元及11 ,301元,為前四年春聯活動平均費用之2 倍有餘,且原告於 106 年以錦鴻紙器行署名之5,525 元春聯用紙收據報帳,經 原告鄭文泉向錦鴻紙器行詢問,錦鴻紙器行表示其並未販售 春聯用紙,且該收據所載春聯品項單價分別落在125 元至1, 000 元間,高於一般市價,則原告於105 年、106 年是否確 有支出相應之春聯活動費用即啟人疑竇。㈡嗣被告鄭文泉就 原告疑有少報資源回收收入及虛報春聯活動經費乙事於管委 會會議提案請求管委會為適當處理,係基於管理委員身份, 且經相當程序查證始會提出與其他管理委員討論或提案請管 委會決議,自非屬誹謗原告之行為等語。其聲明為:原告之 訴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借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乙、被告黃國峰、柯宗宏、王淑貞辯稱:原告所提107 年4 月8 日之錄音內容係由訴外人楊秀足預先開啟手機錄音程式,並 用以誘導式提問被告等人於管委會中質疑原告有關春聯活動 及資源回收未檢據報帳、財團法人天恩慈善會放置四季紐約 發票箱回收程序及四季紐約消毒請款等問題,被告等人才一 一回應,並無誹謗原告之言論及意圖,且討論之內容係可受 公評之事。再原告辦理四季紐約社區春聯活動及資源回收等 事務,經被告鄭文泉等人透過檢閱帳冊及訪談相關人士查證 後,獲悉原告有疑有低報鋁罐資源回收收入及虛報春聯活動 經費之嫌,始於管委會提案請求管委會適當處理,當無誹謗 原告情事等語。其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 判決借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 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
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不 法係指無阻卻違法之情形而言,若權利之行使不違反公共利 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縱加損害於他人,在未逾 越正當權利行使之範圍內,亦不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另民 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第311 條第3 款之免責規定,係為調和個人 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 俾使各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是上 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故行為人之 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 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 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行 為人之言論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 判決參照)。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 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 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 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 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 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 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 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 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鄭文泉、柯宗宏、黃國峰、王淑貞於107 年4 月8 日指稱原告「協助社區資源回收工作都沒有收據」、「 購買社區春聯活動紙張沒有收據」、「幫助社區消毒工作私 下向政府單位申請補助款」而詆毀原告名譽乙節,已為上開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原告就其主張固提出當天錄音 光碟為證,惟上開錄音內容經本院勘驗後,關於此部分當天 對話內容為:「. . . .<鄭文泉> : 我知道,錯也是錯在我 ,你們先聽我說完,我跟你講人就是互相信任,其實我很相 信他的,我每件事情能夠給他辦的,我都給他去處理,是一 直到這屆你們在那說垃圾事情,反正我已經卸任,我自己下 去查帳,下去查共,阿,夭壽、幹攏我不對,安怎不對,你 先聽我說,我怎麼不對,因為以前每個月,也不是只有我不
對,曾做過財委的都不對,不是你聽我講完,他去賣垃圾回 來為什麼都沒有收據,他都嘴巴講,去買紅帖仔、寫春聯的 紙也沒有收據,為什麼? 所以說都是我的錯,但是監委也有 錯、財委也有錯,這是大家互相相信。< 王淑貞> : 現在要 來處理事情,你把他寵壞了。< 柯宗宏> : 這叫做共同的造 業。< 楊秀足> : 歷史共業。< 鄭文泉> : 他也有阿,他做 監委的時間. . .<柯宗宏> : 幹,我也做財委,恁老師< 鄭 文泉> : 對阿,所以我這。總歸一句我們太相信他了,大家 都鄰居,大家都互相相信。< 楊秀足> : 我們都是為了社區 有事情講開,我是認為大家,盡量大家一團和氣。< 柯宗宏 > : 我真的是為社區。< 鄭文泉> : 為了什麼,為了垃圾的 事情,現在不能說了,就是不讓他去賣了。. . . < 楊秀足 > : 對,像是消毒的那個空氣很差。< 鄭文泉> : 其實消毒 的事我還有話講,我後來有去了解,其實他也做得不對,劉 仔,不是他應該去做這個事,關他屁事,他也不是這鄰的鄰 長。< 王淑貞> : 不是啦,最主要他是熱心。< 鄭文泉> : 後來我去了解這是里長要做的,到底消毒幾次,給我們請了 幾次款、跟政府請了幾次款。< 王淑貞> : 喔~ 有跟咱們請 ? < 鄭文泉> : 不是跟咱們請,政府阿。< 王淑貞> : 政府 請?這個就很難講了。< 鄭文泉> : 這就很難講。< 王淑貞 > : 因為這有政府的配合款,甘是安捏。< 鄭文泉> : 所以 這個不要在這裡邀功,他在這裡邀功,會讓人越挖越臭,這 有什麼邀功,我做成這樣. . . .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 5 、306 頁),可知被告黃國峰並未參與此部分對話,且從 上開對話內容前後文義觀之,被告鄭文泉、柯宗宏、王淑貞 僅係對原告辦理社區資源回收、春聯活動、消毒工作等可受 公評之公共事務各自表達個人意見,所為評論亦無不當,尚 未逾越善意發表言論之範疇,依上開說明,難謂有不法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情,是原告上開主張,即非有據。 ㈢再原告主張被告鄭文泉、黃國峰於107 年5 月20日及107 年 9 月20日管委會開會時對原告提出辦理社區春聯活動虛報活 動經費金額及少報社區資源回收金額之不實指控,被告柯宗 宏未經查證,竟於107 年9 月2 日將上開不實指控列案決議 後並發布公告而侵害原告名譽乙節,亦為上開被告所否認, 並辯稱如上述。查:觀諸原告所提107 年5 月20日及107 年 9 月2 日四季紐約管委會會議資料,被告鄭文泉於上開時日 提出有關原告疑有虛報春聯活動經費及少報回收鋁罐變賣所 得乙事之議案時,業已表明係透過查閱歷年相關帳冊資料、 訪談相關人士及由社區經理自行將鋁類回收資源變賣後比對 結果等方式查悉,並檢具108 年1 月過磅單據、原告於106
年辦理春聯活動交付管委會報帳之問題收據及查訪店家照片 等件為憑(見本院卷一第91至97頁、155 至163 頁),參以 證人李有德於108 年4 月23日到庭證稱:伊是錦鴻紙器行之 負責人,伊不記得有開過這張單據< 即被告所指原告於106 年辦理春聯活動交付管委會報帳之問題收據,該收據之簽發 人為錦鴻紙器行> ,該單據上面圓形章與伊紙器行實際所用 章有點不同,且通常伊開收據時不會再加蓋伊個人私章,而 是加蓋紙器行的方章,故這張單據不是伊開立的。被告黃國 峰曾私底下找過伊,問伊是否賣紙的,但伊只是做紙盒加工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4 、335 頁),足見被告鄭文泉對 原告辦理社區資源回收、春聯活動之可受公評事項,於管委 會會議提出議案質疑前,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且依其查證 所得資料,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非憑空妄加猜測, 縱被告鄭文泉對原告之上開指控最終無法證明屬實,亦難認 被告鄭文泉、黃國峰、柯宗宏有共同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 告名譽之行為。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應於判決確定後3 日內,將如附件所 示A4紙張大小之道歉啟事公布於四季紐約社區各棟樓電梯間 公告欄,期間為6 個月,並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本擴 張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