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5號
原 告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
被 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台北遠東通訊園區TPKA研發大樓租賃 契約」第20條第2 項約定:「本租約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租約影本在卷 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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