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28號
PCDV,108,訴,1528,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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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8號
原   告 陳藝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9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8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則 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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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