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邱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書規定,未依約給 付帳款,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上開契約書第25條約定, 被告與原債權人銀行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於受讓該債權後自應受此拘束,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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