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梁麗英
被 告 梁麗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2 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0,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