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5號
PCDV,108,補,995,201906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梁麗英 

被   告 梁麗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2 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0,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