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莊長泉
莊長明
莊萊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原告莊萊德
訴訟代理人 莊陳女快
被 告 李展明
兼訴訟代理
人 李樹春
被 告 黃清源
郭培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芳郎
被 告 莊宜婷
白文斌
白惠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銓
被 告 蔡鈺雯
蔡勝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6,138元(即以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
00元/平方公尺×面積5,916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6665/100
00=10,646,1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