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7號
PCDV,108,補,957,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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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莊長泉 
      莊長明 
      莊萊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原告莊萊德
訴訟代理人 莊陳女快
被   告 李展明 
兼訴訟代理
人     李樹春 
被   告 黃清源 

      郭培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芳郎 
被   告 莊宜婷 
      白文斌 
      白惠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銓 
被   告 蔡鈺雯 
      蔡勝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6,138元(即以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
00元/平方公尺×面積5,916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6665/100
00=10,646,1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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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