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2號
PCDV,108,補,952,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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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   告 許萬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161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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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