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35號
PCDV,108,補,935,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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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被   告 許善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善鈞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 年司促字第66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 萬937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6,24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5,745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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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