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蕭連瑞娥
訴訟代理人 蕭如方
被 告 何羽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8,820元,且未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