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83號
PCDV,108,補,683,2019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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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3號
抗 告 人 張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金章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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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