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即債 權 人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賢
一、查原告即債權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曄慶鋼鐵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1
號),惟據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納後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7256元,應
繳裁判費1萬9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
費1萬9112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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