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暨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95號
PCDV,108,補,1095,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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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鄭文銘
訴訟代理人 許寧珊律師
被   告 鄭妘菁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暨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8/100000)及其上同段3338建號建物(權
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22樓)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另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6萬1,247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核原告本件請求如獲勝訴之判
決,所能獲得之利益為上開房地之所有權及取得該66萬1,247 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房地之交易價額加計前開
款項為據。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上開房地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
為每平方公尺10萬723 元,上開房地總面積共計為117.75平方公
尺【計算:98.43 平方公尺+陽臺13.40 平方公尺+雨遮5.92平
方公尺=117.75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
、上開房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稽,依此核算,上開房地之交
易價額應為1,186 萬133 元【計算式:10萬723 元×117.75平方
公尺=1,186 萬133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252 萬1,380 元【計算式:1,186 萬133 元+66萬1,247 元=1,
252 萬1,380 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264 元
(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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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