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志堅
被 告 呂美華
王林信
王周琴
王俊凱
王啟民
王秋月
王林仲
龔丕堯
龔冬
王龔蓮
龔珮珍
呂順敬
呂順欽
張王月女
王儷蓉
王阿市
王賢
王麗雲
王琇慧
王雅萱
王麗華
王惠民
王宗駿
王叙文
鄒松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9,970 元【計
算式: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92.78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9,200元×權利範圍1/4 ×應
繼分比例1/25=349,97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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