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91號
PCDV,108,補,1091,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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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志堅 
被   告 呂美華 
      王林信 
      王周琴 
      王俊凱 
      王啟民 
      王秋月 
      王林仲 
      龔丕堯 
      龔冬  
      王龔蓮 
      龔珮珍 
      呂順敬 
      呂順欽 
      張王月女
      王儷蓉 
      王阿市  
      王賢  
      王麗雲 
      王琇慧 
      王雅萱 
      王麗華 
      王惠民 
      王宗駿 
      王叙文 
      鄒松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9,970 元【計
算式: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92.78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9,200元×權利範圍1/4 ×應
繼分比例1/25=349,97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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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