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朱漢寶律師
張倪羚律師
被 告 林資益
張瑜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明定。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林資益與張瑜鳳於民國105 年7 月
17日,就如附表所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11樓房
屋全部(即三重區富貴段第2954建號建物)含共有部分三重區富
貴段第296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837/100000,及其基地即三重區富
貴段547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2/100000 所為贈與契約,及其後
105 年7 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二
)被告張瑜鳳應將前開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
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塗銷,回復登記為
被告林資益所有。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以其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之標的為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16,000 元,本件起訴時新北市○○區○○街000 號11樓
房地交易價格約為【計算式:86.57 ㎡×116,000 元=10,042,1
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應核定為12,871,67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00,440 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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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三重區 │富貴段│ │0000-0000 │ │1871.88 │100000分│
│ │ │ │ │ │ │ │ │之1342 │
├─┴───┴────┴───┴──┴─────┴─┴──────┴────┤
│建物標示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 │
│ │ │ │ │ │積 │ │
├──┼───┼───────┼─────┼─────┼─────┼────┤
│1 │02954 │新北市三重區富│樓鋼筋混凝│11層:86.57│陽台:7.36 │全部 │
│ │-000 │貴段0000-0000 │土造 │合計:86.57│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三│ │ │ │ │
│ │ │賢街209 號11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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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富貴段00000-000 建號,4,27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
│ │之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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