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張瑞豪
被 告 黃顯峰(原名黃宗祥)
胡茵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