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35號
PCDV,108,補,1035,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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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張瑞豪 
被   告 黃顯峰(原名黃宗祥)

      胡茵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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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