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26號
PCDV,108,補,1026,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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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羅慧琴
被   告 王皖榆
訴訟代理人 薛宗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343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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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