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46號
PCDV,108,聲,14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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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陳勁文 



相 對 人 陳佑昀即陳詩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 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其執有伊簽發之本票為由 ,聲請並獲核發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714號民事確定裁定 (下稱系爭本票確定裁定),並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 ,對伊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案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8年度司執字第492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伊已向本院 提起107年度板簡字第157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該 事件歷審案件,合稱系爭本案訴訟),如系爭執行事件繼續 執行,將導致伊遭查封之財產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法 聲請願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板橋簡易庭提起107年度板簡字第157 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惟聲請人未於指定之108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相對人到場拒絕辯論(見系爭本 案一審卷第7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視同不到場 ,則兩造於108年1月21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又本院簡易庭 依職權續行訴訟並延展言詞辯論期日至108年3月7日,且將 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合法送達兩造,有送達證書為憑(見 系爭本案一審卷第73至79頁),然兩造於108年3月7日言詞 辯論期日仍未到場,有是日言詞辯論期日報到單及筆錄可稽 (見系爭本案一審卷第81至83頁),兩造已連續二次遲誤言 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人 撤回其訴;聲請人固聲請續行訴訟,經本院簡易庭裁定聲請 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30號 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等節,均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



查閱無訛。準此,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業經視為撤回其訴 在案,依法視為未起訴,是本件已無依上開規定得由法院裁 定命執行法院停止執行之事由,亦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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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