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俊益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件:
一、請預納清算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6,8 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 合計1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6人×10份×43 元=6,880元)。並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 行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房租之 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 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 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6年5月17日至今,期 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 106年5月1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 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 17日起至108年5月1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清算聲請狀所載?請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為現金領取方式或打零工者,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及雇主或介紹人出 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 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 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 否仍任職於五億國際肉品商行,擔任送貨員,每月薪資約 2萬3,000元?請提出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 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 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即自106年5月17日起至108年5月16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清算聲請狀所載?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生活支出依 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萬7,599 元等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現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金額是否仍 主張為1萬7,599元?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無須重複提出) 。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17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17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及執行名義。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