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張江秋霞
訴訟代理人 林品嫻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莊福星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楊博顯
林均瓊
訴訟代理人 朱竑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親字第65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親字 第65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