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210號
PCDV,108,家救,210,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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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周月仙 



代 理 人 陳盈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沛夫、王志超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王沛夫、王志 超給付扶養費在案,因聲請人身無恆產,罹患精神分裂症, 無法正常穩定之工作,且聲請人年歲已高,無法正常工作養 活自己、經濟拮据,實無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而聲請人前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審查表、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 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 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 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 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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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