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235號
PCDV,108,司聲,23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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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吳宗紳 


相 對 人 李世昌 
      吳鴻楡 
      郭彥麟 

      黃韋翔 


      許文聰 
      余紹堂 
      余天龍 
      劉華英 
      林宗錦 
      邱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世昌吳鴻楡郭彥麟黃韋翔林宗錦邱明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世昌吳鴻楡郭彥麟黃韋翔林宗錦邱明美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對相對人許文聰余紹堂余天龍劉華英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10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世昌吳鴻楡、郭彥 麟、黃韋翔許文聰余紹堂余天龍劉華英林宗錦邱明美連帶負擔百分之62,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余紹堂余天龍劉華英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林宗錦邱明美亦 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 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9、3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 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相對人余紹堂、余 天龍、劉華英與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1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



,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而相對人林宗錦邱明美與聲 請人間經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2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 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除訴訟上和解外)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3分之1,餘由相對人林宗錦邱明美及相對人李 世昌、吳鴻楡郭彥麟黃韋翔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29號 審理中,對相對人許文聰撤回起訴,而與相對人余紹堂、余 天龍、劉華英於107年1月1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約定訴訟 費用各自負擔,是上開部分之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 不得再向相對人許文聰余紹堂余天龍劉華英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而聲請人於本件仍向相對人許文聰余紹堂余天龍劉華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至於其餘相對人部分,相對人李世昌吳鴻楡郭彥麟黃韋翔林宗錦邱明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提解費│3,200元 │同上。 │
├──────┼───────┼────────────┤
│第一審登報費│435元 │同上。 │
├──────┼───────┼────────────┤
│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 │由相對人余紹堂余天龍、│
│ │ │劉華英預納。因與聲請人已│
│ │ │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約定訴│
│ │ │訟費用各自負擔,故不在本│
│ │ │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核算範│
│ │ │圍內。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39,571元。 │




│ ㈠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相對人就其中3,705,395元 │
│ 上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未上訴,先行確定。 │
│ ㈡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4,167元。 │
│ 【計算式:(60,103+3,200+435)×2,263,036÷5,968│
│ ,431=24,167】 │
│ ㈢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39,571元。 │
│ (計算式:63,738-24,167=39,571) │
│二、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4,167元,由相對人李│
│ 世昌、吳鴻楡郭彥麟黃韋翔林宗錦邱明美連帶負│
│ 擔百分之62,為14,984元。(計算式:24,167×62÷100 │
│ =14,984) │
│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39,571元,由聲│
│ 請人負擔3分之1,餘由相對人李世昌吳鴻楡郭彥麟、│
黃韋翔林宗錦邱明美連帶負擔,即26,381元。(計算│
│ 式:39,571÷3=13,190,39,571-13,190=26,381) │
│四、是相對人李世昌吳鴻楡郭彥麟黃韋翔林宗錦、邱│
│ 明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1,365元。(計│
│ 算式:14,984+26,381=41,3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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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