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605號
PCDV,108,司繼,605,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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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林麗玉 
聲 請 人 張純菱 
聲 請 人 張晋榮 
聲 請 人 張晉錄 
聲 請 人 張鈺敏 
聲 請 人 黃詠靖 
聲 請 人 黃羿傑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彥瑋 
      張鈺敏 
聲 請 人 張品瑩 
法定代理人 張晋榮 
      何莉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彭運妹之法定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麗玉係被繼承人張彭運妹之媳婦、聲請 人張純菱張晋榮張晉錄張鈺敏黃詠靖黃羿傑、張 品瑩係被繼承人之孫、曾孫,被繼承人於107 年12月20日死 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林麗玉係被繼承人之媳婦, 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依法對於其遺產並無繼承 權,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又本件被繼承人 張彭運妹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已有張玉里向本院 陳報遺產清冊(108年度司繼字第755號)而與張福財、張玉



蘭、張玉不等子女均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 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乃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張玉里張福財張玉蘭 、張玉不等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曾孫輩即本 件聲請人張純菱張晋榮張晉錄張鈺敏黃詠靖、黃羿 傑、張品瑩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均於法不合,亦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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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