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北鴻德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蔡岱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B 書記官 陳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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