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84號
PCDV,108,司拍,284,2019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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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游文祥 
關 係 人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其及關係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13,02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及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5,335,391 元,已屆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等件為證。 本院於108 年5 月17日發文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 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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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