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 行」,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 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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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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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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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百兆股份有│台新銀行建│108年4月10日│26,130元 │CI6825538 │ │
│ │限公司 │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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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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