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6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建東即賴穗昌即賴冠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9.99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
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3/10/5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90,000元整,
約定於100/10/5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
借款僅繳息至103/4/11,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