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451號
PCDV,108,司促,18451,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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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94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宥誠於民國90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0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06,698
  元整未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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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