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864號
PCDV,108,司促,17864,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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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程思凱 

債 務 人 彭月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程思凱為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於民國(下同)99
  年邀同債務人彭月亭及案外人程文志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24,330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程文志於101年04月02日死亡,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詎債務人程
  思凱、彭月亭等自應還日108年0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95,36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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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