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程思凱
債 務 人 彭月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程思凱為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於民國(下同)99
年邀同債務人彭月亭及案外人程文志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24,330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程文志於101年04月02日死亡,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詎債務人程
思凱、彭月亭等自應還日108年0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95,36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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