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婉玉
債 務 人 羅尚華即羅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柒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鄭婉玉於92/04/23間邀同相對人羅尚華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97/04/023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08/
09,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羅
尚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物(一)約據影本。證物(二)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Z000000000│自94/08/10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8 │
│ │124376│ 、鄭婉玉│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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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Z000000000│自94/09/10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4376│ 、鄭婉玉│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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