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周曉琳
債 務 人 周炎雄
債 務 人 潘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曉琳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周炎雄、
潘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5,03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曉琳自107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6,30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炎雄、潘碧珠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炎雄、周│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5│年息1.15% │
│ │46305 │曉琳、潘碧│1月1日起 │月14日止 │ │
│ │元 │珠 ├──────┼──────┼───────┤
│ │ │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炎雄、周│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305 │曉琳、潘碧│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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