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035號
PCDV,108,司促,17035,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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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宥慧即林錦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宥慧即林錦慧於民國92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
  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277
  ,990元正未給付,其中92,778元為本金;185,128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宥慧即林錦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5433728002423517,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228,9
  29元正未給付,其中61,785元為消費款;163,544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宥慧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92778 │錦慧   │5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宥慧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1785 │錦慧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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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