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蕭達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叁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達霖於民國9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
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244,435元正
未給付,其中69,877元為本金;174,474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達霖於民國91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
0日止累計42,821元正未給付,其中9,950元為本金;27,926
元為利息;4,9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蕭達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1
800666473,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510,063元正未
給付,其中140,732元為消費款;365,731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達霖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9877 │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達霖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950元│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蕭達霖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0732│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