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45號
PCDV,108,司促,1684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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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薾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叁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叁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
  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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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