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53號
PCDV,108,司促,16653,201906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珮蓉 


債 務 人 許焙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珮蓉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許焙志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新臺幣273,156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08年06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許珮蓉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
  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許焙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珮蓉、許│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69147│焙志   │1月01日起  │6月03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0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珮蓉、許│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9147│焙志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