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17號
PCDV,108,司促,16617,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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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許育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貳佰
   伍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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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