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江妍柔即江月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貳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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