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412號
PCDV,108,司促,16412,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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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謝順明 
債 務 人 孫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萬壹仟玖佰
  陸拾伍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分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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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