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清富
債 務 人 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10/7間邀同相對人吳志明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99/10/7清償,利息按
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7/15,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吳志明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志明、吳│自96/7/16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285086│清富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志明、吳│自96/8/16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85086│清富 │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